育儿假应怎么休?
育儿假作为国家支持生育、促进家庭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在各地陆续落地实施,为新手父母提供了宝贵的育儿时间保障。然而,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各地在育儿假天数、适用条件、休假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细微差异,加之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理解和执行政策时面临诸多困惑。本文浅谈育儿假政策,希望能解答困惑,化解实务难题。
一、育儿假及相关法律规定
育儿假是近年来为支持家庭育儿而设立的假期,目前国家层面规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但未明确具体天数和实施细则。
2022年12月3日,南京市发布《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各类假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法条链接: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二、各地育儿假的差异概览
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育儿假政策:
|
地区 |
育儿假相关规定 |
|
北京 |
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
|
上海 |
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
|
天津 |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
|
重庆 |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
|
江苏 |
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 |
|
江西 |
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
|
浙江 |
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
|
安徽 |
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
|
湖北 |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
|
湖南 |
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
|
广东 |
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
|
广西 |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
|
贵州 |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各享受育儿假各10天 |
|
云南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
|
四川 |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
|
黑龙江 |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
|
吉林 |
子女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 |
|
辽宁 |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
|
河南 |
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
|
河北 |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
|
山东 |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
|
山西 |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
|
陕西 |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
|
甘肃 |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
|
宁夏 |
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
|
青海 |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
|
福建 |
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
|
海南 |
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
|
内蒙古 |
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
|
新疆 |
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
|
西藏 |
干部职员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
三、实践中常见问题解析
1、职工享受育儿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规定,职工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即男女双方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且职工只能在子女三周岁之前可以享受育儿假。
2、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即育儿假是带薪福利假,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3、育儿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吗?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是否包括休息日,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常理上讲育儿假应该不包括休息日。天津市明确规定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但广东省规定育儿假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4、育儿假能否分开休?
南京市并无明确规定。按常理来说,每年的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第九条明确规定,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5、员工在享受育儿假后离职并入职其他公司,在新公司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当年度育儿假?
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按常理来说,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刚入职为由,拒绝员工享受育儿假,但员工当年如在上一家公司已享受育儿假的,则不能在新公司再重复享受育儿假。
6、职工离婚还可以享受育儿假吗?
南京市并无明确规定,从常理上讲,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职工可以享受育儿假,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云南省、陕西省等地明文规定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7、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如何计算?
南京市并未规定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能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目前各地政策不一致。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指出,《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因目前各地政策不一致,且差异明显,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明确,避免争议发生。
8、当年未享受育儿假,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吗?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不能在一个年度内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该安排到下一个年度内补休,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因职工个人原因一个年度内未申请休育儿假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个年度,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拒绝批准员工申请育儿假,是否可能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构成情形,在用人单位拒绝安排育儿假的情况下不能扩大适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0、用人单位不批准育儿假怎么办?
育儿假是法律规定的福利,用人单位不批准育儿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侵犯职工生育休假相关权益的,职工可向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表达诉求;或拨打12333热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六条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三、《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