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认定

一、“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类型
(1) 主题不清
(2023)最高法知行终606号判决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冲水洗涤尾气无二次污染的吸尘器和清扫车”。法院认为该主题名称表明其同时包括了“吸尘器”产品和“清扫车”两个产品,不能清楚地表明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吸尘器”,还是保护“一种清扫车”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判决基本依照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清楚的规定: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2)技术特征为断言性任务/设想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1号判决中,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步骤:“b.原料筛选:将上述天然原料进行人体呼吸系统敏感性实验,筛选出对人体呼吸系统不过敏的原料;再将次原料进行人体皮肤贴斑试验,得到对人体皮肤不过敏和对人体呼吸系统都不过敏的原料;再将对皮肤和呼吸系统都不过敏的原料经体外细胞毒性测试将无毒的原料筛选出来。” 
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完成上述的筛选步骤需要经过比较复杂的程序,按照本技术领域一般的常规理解无法完成所述的原料筛选。因此,本申请所记载的筛选步骤仅仅是提出了一种断言性的任务和/或设想,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断言性的表述无法确定可以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完成所述的筛选步骤,也就无法确定到底哪些原料才是符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标准的原料。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技术特征含义不明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行终755号判决中,权利要求中使用了“WA型”“WB型”“WA/B型”等技术用语,系涉案专利申请自定义的型号,不具有通常含义,因而被法院认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3)最高法知行终269号一案中,同样涉及自定义术语,其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SAM910树脂材料”和“SAM900树脂材料”是专利权人相关产品的型号,一审法院因该型号对应专利权人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认定权利要求是清楚的。二审法院则认为“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系权利人自定义的产品型号,并非本领域已有固定含义的通用术语,在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两种树脂所指物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合理确定SAM910和SAM900树脂材料的含义,导致本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
由此可见自定义术语只有当作全新的技术概念在说明书中进行充分公开,才能被视作“清楚”而出现在权利要求中。

(4) 权利要求所涉元素之间关系不清
(2021)京73行初11534号判决中,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十五个“部分”的内容,但未对这些“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其中的部分十三和十四涉及“副产品收集箱”、“锥形箱底”、“液体搅拌系统”等设备,但未表明其位置或前后关系。因其权利要求的主体部分逻辑关系不清,涉及的设备之间物理关系同样不清楚,法院认定权利要求不能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认定逻辑
公报案例(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一案中,涉案权利要求中的“高温水结晶”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解释,按照通常含义应理解为“通过降温方式使溶质从饱和溶液中析出”,这将导致该结晶步骤不合逻辑,技术方案没有生产上的实际意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合理确定所述高温水结晶的具体含义。如果将该高温水结晶作非常规结晶工艺理解,则会与前一步骤中所述高温水结晶特征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认为(既然按照通常含义理解的“高温水结晶”没有生产上的实际意义),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结合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和实验数据就不会作出机械的理解,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并结合说明书的记载,确定技术方案的内容。此外,“从本领域的基本理论出发并结合权利要求1的具体的、实际的工艺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知到权利要求1中两个步骤的“结晶”含义不同。
类似的认定逻辑还出现于(2023)最高法知行终485号一案中。涉案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两个“同一中心线”,若将二者理解为相同的中心线则存在矛盾和抵触,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二者为不同的中心线,同样改判认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上述两案的合议组法官均不相同,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认定逻辑已经稳定:权利要求文本出现“不清楚”问题且说明书中无直接的解释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从本领域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前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其他信息,灵活地(不机械地)看待权利要求不清楚这一事件发生的合理性或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若能理解权利要求要表达的真实含义,则权利要求仍符合“清楚”的要求。

三、小结
本文研究了已公开的支持《专利法》第26条4款适用的判决,以及终审改判不支持该条款适用的判决。总体而言,尚未出现因权利要求书不“简要”而认定专利无效的判例,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专利无效的情形与《审查指南》规定的一致: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无对应记载或从说明书记载中无法概括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医药、化学类专利因实施例不足而导致专利无效是此类的高发案件。而有关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判决虽有多种情形,结合一切因素、以最有利于专利维持的方式解读权利要求,隐隐为此类案件审判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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